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常州地方税务部门的要求,纳税人在2017年度年所得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8年3月31日前)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为避免因未按时申报而给个人征信记录带来不良影响,请各位老师务必高度重视,并及时申报。
在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咨询热线12366,学校财务处咨询电话:86953136,联系人:郏宝云。
财务处
2018年3月12日
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