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学院章程(送审稿)

 

 

 

江苏理工学院创办于1984年,原名常州职业师范学院,1985年开始招生。1987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常州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江苏技术师范学院。201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江苏理工学院。

学校应职业教育的需要而建立,在办学实践中,走出了一条“学术性、技术性和师范性”相统一,培养培训职教师资的特色之路,为职业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秉承传统展优势,错位竞争创特色,大力推进学校转型升级,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逐步形成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弘扬“厚德、博学、笃行”的校训,开拓进取,追求卓越,致力于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江苏理工学院。学校简称:江理工。学校英文名称:Jiangs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JSUT学校域名:www.jsut.edu.cn.学校法定住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1801号。

第二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四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等事宜;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对接区域行业产业需求,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立足江苏,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探索产学研合作办学新模式。

第六条  学校学科专业以工为主,理、经、管、艺、教、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坚持以应用型本科人才和职教师资培养培训为主,积极拓展研究生教育。注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办学规模保持基本稳定,全日制在校生18000人左右,逐步调整生源结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向校内外公布有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事项的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的职能、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和学生发展要求,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合理平衡继承和创新的关系,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促进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学优先,建立和实施科学、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教职工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依法颁发学历(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开展合作教育、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促进办学水平的提升。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江苏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坚持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向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党委的领导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都要通过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江苏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任免。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制定有关议事规则,研究决定事项。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研究院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二级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学院(部、所、中心、室)学术分委员会,学院(部、所、中心、室)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23年。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研究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若干学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研究生处处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各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院长、各有关部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部)级教学委员会,院(部)级教学委员会在校级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指导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审议招生计划、选拔学生的标准、办法与程序。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3.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中国教育工会江苏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建立二级分工会。

三十八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苏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事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四十一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院(部)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四十二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讨论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制度;

(五)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六)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七)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是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的智囊组织,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理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发起成立,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组建。

学校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基层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及就业,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就学院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本单位年度招生计划;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与学院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能。

第四十八条  学院(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集体领导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室)等学术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体现教职工发展和学校发展要求的统一,按照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特点、岗位职责和业绩贡献,分类管理,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依规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教职工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或者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以申请入学者的素质和能力为依据,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人员是江苏理工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债务资金(银行贷款),是指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经省政府审批用于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的银行贷款。

(七)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在不损害学术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接受社会机构和公民合法财源的资助,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用高效促进学术发展、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保障资产用于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的图形为:校徽盾形图案的主体部分由三棵松树、打开的书本及建校年份(1984)等元素组成组成,配以“江苏理工学院”中英文字样。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长方形,红色底纹旗面正中有学校徽志和学校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笃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放飞梦想》。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18

 

第十章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或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负责学校章程的制订、解释和修订,学校纪委负责章程实施监督工作。

对本章程的解释,以书面形式为准,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学校纪委提议,或者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3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程序和要求审议、审定,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文本。

第八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纪委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